本报讯 (记者 杨民仆)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学校国有资产规范管理的通知》,聚焦省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廉政风险,提出20条具体举措,引导和促进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
《通知》强调,各学校要落实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求,健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资产配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及校区置换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应充分开展可行性论证,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履行集体决策程序,资产、财务、内审等管理部门应当参加相关会议或列席相关议题;学校各部门、单位之间要协同联动,确保信息畅通、有效衔接,形成管理合力。
《通知》要求,学校重大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等行为,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出租出借;闲置超过1年以上的房产、土地,由省财政厅统一收回调剂使用;食堂承包经营或委托运营主体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等。《通知》还明确,将房产、土地、车辆、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处置,以及不改变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的出租出借等事项,授权学校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自行审批。此外,对于年租金低于5万元的出租,以及单件或批量报废资产残值低于5000元的处置,授权学校可以自行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评估确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