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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茶》周明生  摄于镇江茶博园_副本.jpg
2019年4月19日,几位爱好紫砂艺术的外国友人在位于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的紫砂艺术家家中,赏玩紫砂壶。朱智辉_副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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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尘仓储》陈卫东,摄于江苏南钢无尘储煤场。13775584488_副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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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举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新闻发布会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5-02-28 09:18:00

2月27日上午,江苏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方面负责人解读《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主要内容,并介绍有关工作情况,回答记者朋友感兴趣的问题。

魏赟:

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为了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更好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省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印发了新修订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后天,也就是3月1日起正式施行。经省政府批准,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方面负责人解读《办法》主要内容,并介绍有关工作情况,回答记者朋友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司法厅副厅长顾爱平先生、省科技厅副厅长赵建国先生、省财政厅副厅长倪国强先生、省科协副主席夏军先生。我是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魏赟。

首先,请省司法厅副厅长顾爱平先生介绍情况。

顾爱平: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新修订的《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是我省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提高奖励质量和水平,发挥科技奖励对科技创新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的重要举措,对建设高水平科技强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就这部规章的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立法过程

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多次出席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并为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颁奖。202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上强调,要完善科技奖励、收入分配、成果赋权等激励制度,让更多优秀人才得到合理回报、释放创新活力。

《办法》于2010年由省政府颁布实施,为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强省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随着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对科技奖励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奖励立法工作,省政府将修订《办法》列入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2024年列入正式项目。在立法过程中,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组织协调。省司法厅、科技厅等增强立法工作“一盘棋”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省科技厅成立起草工作专班,按照要求有序推进起草工作。省司法厅主动提前介入,了解立法进展情况,就立法思路、框架结构、主要制度等进行沟通协商。二是坚持“开门立法”。针对奖项设置、数量以及评审程序、监督等重点问题,面向全省一线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开展问卷调查。召开多场座谈会,分别听取提名单位、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各方面意见建议。依托长三角区域政府立法协同机制,围绕增强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和执行协同性,专门征集长三角其他两省一市意见。同时通过省司法厅、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会同省科技厅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吸纳,进一步提高立法解决现实问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注重咨询论证。发挥专家学者和专业机构优势,安排由律师、法律顾问、行业专家等组成的立法专业团队全程参与项目审查,为审查修改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省司法厅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委员会由人大立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备案审查、法学教育、律师等领域专家组成,较好整合了各方面专业力量,发挥了“外脑”辅助立法的功能。

二、主要内容

《办法》采取全面修订方式,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原则和导向。《办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奖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要求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委报告。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以及我省关于科技奖励工作相关要求,强调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江苏发展,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鼓励开放合作,注重成果质量和贡献。

(二)优化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项设置,结合江苏实际,将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五大奖种。与修订前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进一步强化国家战略导向,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产出更多“从0到1”的原创突破,将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设为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并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二是补充增加已实际设立运行的“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三是发挥江苏科教资源丰富以及科技成果数量多、质量高的优势,回应科研人员现实诉求,将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最高限额,由45项、90项分别调整为60项、120项。

(三)完善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程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江苏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实行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制度。《办法》进一步完善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程序:一是规定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3类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提名资格,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突出奖励的学术性。二是明确提名职责,要求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审慎审查提名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三是规范5类奖种候选者条件,并规定禁止被提名的情形。

(四)健全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机制。参照国家及兄弟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细化明确省科技奖励评审相关规定。一是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二是明确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健全专家遴选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三是进一步细化评审流程,规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专业初评和综合评审,专业评审组进行专业初评,提出专业初评建议,评审委员会对专业初评建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奖励委员会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

(五)强化省科学技术奖的监督。为完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奖励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省科技奖励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科技奖励违法行为的监督惩戒力度,明确设立与评审委员会并行的监督委员会,要求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形成监督报告;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规定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提名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增加对全流程评审结果公示的规定,要求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省科学技术奖的受理、专业初评、综合评审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还明确了获奖者、提名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以上向大家介绍了《办法》的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希望记者朋友帮助我们做好宣传解读,以便大家更好更准确理解《办法》相关内容。谢谢各位!

魏赟:

谢谢顾爱平先生。接下来,请省科技厅副厅长赵建国先生介绍情况。

赵建国: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首先,代表省科技厅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江苏科技事业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面,根据安排,我就《办法》修订的背景、主要亮点以及贯彻实施,向各位作简要介绍。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修订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于贯彻落实国家改革要求,完善省科技奖励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办法》是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迫切需要。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优势,进一步研究完善提名制度和评审规则,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2020年和2024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两次修订,作出科技奖励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行提名制、完善评审制度、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监督惩戒力度等规定。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激励广大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迫切需要。

(二)修订《办法》是推动我省科技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迫切需要。2010年,省政府颁布《办法》,设立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此后,又先后作了一些改革完善,如2011年增设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2017年增加了一、二、三等奖授奖项目总数、提高了一等奖占比,2018年增设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等。这些改革举措及时回应了全省科技创新发展需求,有效激发了全省科技创新活力,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加以固化优化,为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修订《办法》是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科技创新一直寄予厚望,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提出江苏要“在科技自立自强上走在前”“在科技创新上取得新突破”“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赋予江苏新的重大使命。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省科技大会部署要求,需要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热情、释放人才动能。通过修订《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我省科技奖励制度的导向作用,激励科研人员在更多领域做出更多重大创新突破,推动人才优势转化为科技优势、产业优势、高质量发展优势。

二、主要亮点

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锐意进取、勇攀高峰,“十三五”以来,累计280项通用项目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我省主持完成的国之重器“蛟龙号”载人潜水器等重大科技成果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南京理工大学王泽山院士、陆军工程大学钱七虎院士先后荣获2017年度、2018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十三五”以来,省政府授予3位科学家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4位科学家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颁发2037项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授予30名青年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50名外籍专家国际科技合作奖,有效激发了全省科技工作者创新创造热情,形成了创新活动持续活跃、创新成果持续涌现的良好局面。在《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学习借鉴国家及兄弟省市经验做法,充分听取广大科技工作者意见建议,进一步鼓励原始创新、自主创新、合作创新,强化科技奖励的导向作用。一是将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奖励分设为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科技工作者潜心基础研究,产出更多重大原创突破。二是在保持每年授奖项目数量300项不变的基础上,将一等奖由不超过45项提升至不超过60项,二等奖从不超过90项提升至不超过120项,进一步增强省科技奖“含金量”。三是进一步放宽对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完成人的限制,鼓励本省的单位、科研人员与外省的单位、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技合作,营造开放合作的创新生态。四是进一步鼓励外国组织来苏开展研发合作和科技交流,将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象由“外国人”调整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三、贯彻实施

《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学习宣传贯彻好《办法》,自公布以来,省政府门户网站、江苏卫视、新华日报以及其他媒体进行了一些广泛宣传,省科技厅分别在南京、苏州、徐州三个片区组织召开科技系统、高校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参加的《办法》宣贯会,面向科研一线宣传解读。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今天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也是重要举措之一。同时按照新修订《办法》,积极主动研究谋划新阶段的科技奖励工作。

一是制定出台《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奖项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提名和受理条件、评审工作流程、异议处理与监督等内容,为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各项活动提供实施依据和遵循。

二是成立“三个委员会”。组建由专家、学者以及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是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制定2024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方案,及时印发提名工作通知,启动2024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

最后,恳请各位记者朋友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省科技奖励工作,多宣传创新典型人物、重大科学突破和技术发明案例。希望我省的科技创新之花越开越盛,促进更多的“科技之花”结出“产业之果”。谢谢大家!

魏赟:

谢谢赵建国先生。接下来,记者朋友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说明供职于哪家媒体。下面可以提问。

中新社记者:

请问这次《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修订工作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顾爱平:

谢谢您的提问。修订《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并服务于立法目的。修订《办法》的目的是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高水平科技强省,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围绕立法目的,《办法》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三点。

一是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科技奖励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支持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制度,在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创新氛围方面具有鲜明的“指向标”作用。《办法》贯彻党中央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制度安排,衔接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在不重复上位法律法规规定基础上,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固化我省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将科技奖励工作中的提名、评审、监督等较为成熟的做法上升为规章,为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根本遵循和指引,以法治力量推进建设高水平科技强省。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一部法规规章制定得好与不好,管不管用、可不可行、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是衡量的标准。省司法厅坚持问题导向,对于提名单位集中反映的问题、一线科研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科技奖励工作中实际遇到的难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包括明确提名单位的责任,进一步规范5类奖种候选者的条件,禁止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特别是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对跑奖要奖“零容忍”、对违规人员持续追责,让科技奖励更公正、更权威,也进一步为科研人员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这些规定既符合我省实际,又反映了各方面诉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注重体现江苏特色。《办法》立足江苏走在前、做示范的目标定位,坚持服务江苏经济发展,激励自主创新,注重价值导向,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围绕建设高水平科技强省五个“走在前”的奋斗目标,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创新质量、实际贡献为导向的奖励机制,改革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建立适合省情的科技奖励体系。《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省科学技术奖的设奖主体,其他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进一步增强学术性、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提高公信力、彰显荣誉性。我的回答就到这里,谢谢!

人民网记者:

请问本次《办法》修订后,对于科技奖励经费安排有什么变化?如何提供经费保障?

倪国强: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省财政厅始终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每年在科技专项中统筹安排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以充分激发和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性与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

本次新修订印发的《办法》对于奖项的设置做了进一步优化。首先是大幅增加一、二等奖数量,将一等奖数量从每年不超过45项增加到不超过60项,将二等奖数量从每年不超过90项增加到不超过120项。其次是提高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评奖频次,从原先两年评选一次更改为每年评选一次。其中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励标准为200万元;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奖励标准为30万元;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省财政厅在编制2025年省级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时,充分考虑奖项变化,据实进行测算,通过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足额安排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用于保障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发放。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受个人绩效工资总额的限制。我就说这么多。谢谢。

省广电总台记者:

《办法》规定“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请问实行提名制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具体要求?

赵建国:

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2017年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明确国家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提出“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同年10月份,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就印发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全面实行提名制。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精神,优化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制度,省科技厅在2018年就印发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8〕134号),明确在省科学技术奖中实行提名制,并对符合提名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作出规定。2020年10月,国务院第三次修订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一步落实提名制改革要求。本次我省在《办法》修订过程当中,参照国家科技奖励做法,将已在我省实施多年的提名制写入《办法》,从法规层面对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加以贯彻落实。

提名制的实施,对于增强科技奖励的学术性、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普遍认可。下一步,在优化实施提名制过程中,我们将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要求。一是强化战略导向。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四个面向”,提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作出创造性贡献的重大成果,特别是“从0到1”的重大科学发现和基础理论创新、事关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抢占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的战略性、前沿性的成果。二是突出创造性贡献。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成果的所有完成人、完成单位均有实质性的贡献,并按照贡献大小进行排序。三是履行提名责任。提名单位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遴选机制,择优提名。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审核被提名人的政治、品行、作风、廉洁情况,并在异议和信访处理过程当中承担调查核实等责任。四是建立监督机制。每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建立对提名者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对未按规定履行提名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应提名者进行减少提名指标、暂停或取消提名资格等处理。通过以上要求,强化战略导向,提高提名质量,净化提名风气,推动提名制实施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新华日报记者:

请问省科协作为联系服务科技工作者的群团组织,对新修订的省科学技术奖有什么评价?省科协在奖项评审工作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夏军: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关于新修订的省科学技术奖的重要意义,刚才省司法厅顾爱平副厅长和省科技厅赵建国副厅长已经作了详细介绍,我们完全赞同。省科协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省科协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发挥组织优势,广泛宣传发动。省科协目前有173个省级学会,26个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科协,105个高校科协,13个设区市科协和95个县级科协,此外还建立了110个院士专家创新中心,33个农技协联合会,同时组织开展了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每年选拔、培养和扶持有望成为未来科技领军人物的优秀青年人才近700名,可以更大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向全省科技工作者宣传《办法》相关内容、要求和规定,鼓励符合要求的个人和组织积极进行申报。

二是发挥渠道优势,用好有效提名。省科协是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单位之一,也是科普类项目的提名渠道。每年我们推荐近20个优秀项目。同时,省科协所属的省级学会有27家,也具备直接提名权,平均每个学会可提名5项左右。

三是发挥体制优势,强化学风道德把关。省科学技术奖一贯强调科研诚信问题,在新修订的办法中也明确“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因科研不端行为按规定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不得被提名。长期以来,省科协联合省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强化科技工作者的科研诚信、伦理作风、学术规范和廉洁自律。在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过程中,各环节严格把关,督促被提名项目第一完成人、第一完成单位、相关提名单位切实履行责任,确保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确保被提名项目完成人的政治品行、学风作风过硬过关。回答完毕。谢谢!

魏赟:

记者朋友们,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开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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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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